共同危险行为刑法目录
共同危险行为刑法研究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在数人实施的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中,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数人实施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由两人或多人实施,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复数。
2. 只有部分行为致人损害: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其他人的行为并未造成损害。
3. 具体加害人不明:由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性,具体是哪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是无法确定的。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数人实施危险行为:行为主体必须是两人或多人。
2. 行为具有危险性:危险行为具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能性。
3. 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只有在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后,才有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4. 具体加害人不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无法确定是哪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三、共同危险行为与单独危险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单独危险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具体加害人不明,而在单独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明确。此外,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人与单独危险行为人也有所不同。
四、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关系通常表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之间的共同危险行为。这种关系下,各行为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只是由于各自的危险行为相互交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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